如何更严厉打击拐卖妇女行为?女性职场就业歧视如何破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ag真人官方网

作者:王亦君 先藕洁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2年04月20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先藕洁)实施近三十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备受关注, 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42万余条公众意见,参与人数达8万余人。

4月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 如何让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无处遁形、怎样打破女性就业歧视困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诸多建议。

加大惩处力度 让拐卖妇女犯罪无处遁形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的报告和排查制度,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鲜铁可委员建议,在法律中进一步强化、拓宽妇联的责任,充分利用妇联在乡镇、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发挥好基层妇联干部志愿者的作用。深入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宣传,及时发现侵害妇女权益问题,配合做好帮扶政策和救助措施的落实。“比如可多培养做妇女工作方面的心理咨询师等专门人才,做好有针对性的安抚等心理工作,全方位完善妇女权益维权机制。”

“买方若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应该作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等罪行处理,同时要修改反家暴法。”吕薇委员建议买卖同罪。

吕薇委员还建议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无效,对协助和隐瞒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对漠视群众权益和渎职行为要坚决追责问责,加大对渎职人员的处罚力度。

对于上述被列入报告的主体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表示,还有再扩展的空间,医疗机构也应列入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单位,在办理孕妇分娩和新生儿出生证明的过程中,如果医生护士发现有妇女涉嫌被拐的情况应当及时报案。

“可以考虑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强化失职问责的力度。”杨志今委员说。

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应该加大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景汉朝委员表示,除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还要强化源头治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解救。

张春贤副委员长介绍说,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收买行为应该适当提高刑罚,实行买卖同罪同罚;应修改拐卖妇女类犯罪的罪名,取消“拐卖”“买受”“出卖”等将人口商品化的词语表述;还有代表提出,拐卖妇女案件情形复杂。有一小部分虽然存在买卖行为,但妇女本人是知情的;有的纯粹是拐骗拐卖;存在虐待、囚禁、强奸等更严重的罪行。

张春贤副委员长建议,在刑法的适用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被拐卖妇女的真实意愿和生活实际。”建议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结合各部门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一并考虑刑法修改,全方位、全链条推动解决拐卖妇女问题。”

矫勇委员提出,对于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预防为主之外还需严厉打击。“建议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责任,从改善治安环境,铲除拐卖妇女土壤,切断交易链条,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等方面明确提出要求,真正从源头来预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还有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举报者、立功者实行奖励。

“建议对公检法破获、抢救妇女拐卖绑架案的公安干警应该列入重大立功表现;对举报拐卖妇女罪行的这些举报人,实行奖励制度。”张平委员说。

贾廷安委员建议,增加一款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的规定,可表述为“公民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破除女性就业歧视壁垒   可建立就业歧视联合约谈机制

修订草案二审稿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针对女性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纷纷提出建议。

刘修文委员提出,很多地方出台了落实三孩的配套政策,但增设育儿假及延长产假、陪产假等举措,可能会使用人单位减少招聘女职工,建议明确规定政府在建立健全托育制度、分担生育成本中的职责定位,减轻企业压力,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陈军委员建议,恢复草案一审稿中有关就业歧视联合约谈机制,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纠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邓丽委员对此表示赞同,她介绍说,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中央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等部门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者约谈后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查处。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该规定执行之后,针对就业歧视的投诉明显减少,建议把这个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恢复草案一审稿的写法。”邓丽委员说。

左中一委员分析指出,现实中还有隐性、间接性的歧视,比如不合理的调岗等,“建议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合理调岗行为作出限制,对就业方面涉及妇女权益的隐性歧视、间接性歧视问题,在法律中作进一步细化”。

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戒性骚扰应更具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受害妇女的维权途径,要求学校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张伯军委员建议,应明确查询的渠道和方式,白春礼委员也表示,“实践中,是不是所有的学校都可以去查询,性骚扰记录能否被查询到,要进一步研究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杨震委员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暴力和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倡导无暴力和骚扰的工作文化;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按照规章制度处罚实施暴力和骚扰者,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为受害者提供休假、伤害就医、心理支持、名誉维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适当支持等。

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是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禁止性情形之一。对此,周敏委员认为,实践中还存在如果不发展私密关系、不发生性关系就威胁女性,导致女性将面临某种损害的情况,建议将这种情形也纳入规定中。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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