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职教法系列谈|企业办学主体地位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ag真人官方网
【编者按】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我们邀请参与过修法的专家学者、职业院校领导,从不同角度撰文,谈其对新职业教育法的理解,如何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落实新职教法系列谈|企业办学主体地位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张慧波
5月1日起施行的新《职业教育法》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具有实际成效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探索法治化,明确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并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修正为“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进一步拓展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丰富内涵。《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施行对深化产教融合、巩固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具有重要的规范、支撑和引领作用。
企业办学主体地位和作用由来已久,对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作出了历史贡献。计划经济时代,行业企业是举办职业教育最主要的力量之一。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招生、实习就业、师资人员、设施设备都由行业企业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职业院校办学具有较强的行政计划性。这一时期,企业办学培养了大量经济建设急需的实践操作技能强的技术人才,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和社会生产力。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业企业办学的弊端显现。职业教育开始实行“政企分开”“校企分离”,企业从“直接举办”职业教育转变为“间接参与办学”或“不举办”,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和作用明显弱化。企业和职业学校的剥离使得校企一体化的合作机制受到冲击,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弱化,专业课程内容跟不上职业标准的要求,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不能完全适应,导致以学校为办学主体的职业教育适应性不强、质量不高、吸引力不足。
当前,职业教育发展对高质量产教融合的需求日益强烈。新《职业教育法》对产教融合做了系统规范和要求,如对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作用和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明确“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高层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职业教育法》从拓宽企业参与途径、规范企业主体行为、激励企业参与办学等方面夯实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法律基础,必将推动校企深度合作、产教纵深发展,加快构建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办学格局。
一是拓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通道和途径。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这不仅拓宽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通道和途径,还丰富了企业多样化办学的形式,推动企业整合资源要素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二是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行为。新《职业教育法》用23处“应当”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在举办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机构,参与教材和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开发,接纳教师实践、学生实习和学徒培养,开展职工培训等方面的主体行为,并要求“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三是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激励机制。新《职业教育法》采取多种措施激励企业办学,对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给予奖励,同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增强企业促进产教融合的主体动力。
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要求政府和职业院校与企业协同推进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校企互利共赢,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彰显新时代职教担当。
一是完善产教融合政策体系。政府要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研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形成产教融合政策牵引合力,落实新《职业教育法》对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和作用的相关规定以及“金融 财政 土地 信用”组合式激励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法规政策转化为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
二是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职业院校要紧密对接产业需求,将产业先进的技术、工艺、标准引入办学各个环节,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与企业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机制,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构建紧密的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产教融合活力。
三是推动校企利益共享、成本共担。职业院校要制定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完善与教学、科研、人事等政策协同的校企合作制度体系,加大与合作企业的组织协同、资源共享、信任支持,以校企利益共享、成本共担激发企业推进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共筑良性的产教融合生态环境。
(作者系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